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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91执847号之七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2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中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依法委托江西省银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大道××栋××单元××室住宅(赣房权证字第××号)。2018年1月31日肖珍珠(女,公民身份号码:××××××××)以3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大道××栋××单元××室(赣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确认归买受人肖珍珠所有;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所有的房产的查封和抵押;
三、买受人肖珍珠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包括水、电、气)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慧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