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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91执异32号
案外人:*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55号C栋。
主要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赣州市客家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1965年4月11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2月6日生,住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南大道休闲娱乐城北区主楼2001号。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就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东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异议中,案外人*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西中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范勇军
审判员丁娟
审判员侯晓翔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