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森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0501626576,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南区庄子大道西侧、炜八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蒙城县龙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嵇康路和仁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博森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城县龙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22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