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森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博森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1)皖1622执保538号

安徽**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安徽**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皖1622民初52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述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内容详见回执。

安徽**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