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地建设有限公司

筑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智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104财保18号
申请人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智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胡百凤自愿以个人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银行卡卡号:62×××7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智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胡百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的银行存款1.5万元(银行卡卡号:62×××70)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筑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晓敏
书记员  胡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