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电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91号金禾中心写字楼7层7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199号卓成大厦931-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筑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珠16栋102店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电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民终2005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电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票据款4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电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62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629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筑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206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