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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02民初4357号
原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武威市古浪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该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系该镇副镇长。
原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羊公司)与被告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与被告丰乐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丰乐镇政府支付其工程款163908元;2、请求判令丰乐镇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银行贷款利息40000元;3、请求判令丰乐镇政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金羊公司通过招投标的程序,中标取得凉州区丰乐镇怀西村一组至五组国家农村公路畅通工程。2012年6月29日,金羊公司与丰乐镇政府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凉州区丰乐镇怀西村;工程内容为:建设水泥通村公路6.5公里(具体以施工设计图为主);资金来源:国家通村公路补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贴项目资金等;工程承包范围:以招投标中标内容为主;开工日期:2012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2年9月2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2473908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完工,由市区交通等部门验收合格,相应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后付清。该合同还对工程质量、保修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金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雇佣工人、机械、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义务并通过了丰乐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按期交付丰乐镇政府使用。金羊公司依据该合同有关支付工程款的条款收到区交通局国家通村公路项目补贴资金195万元,收到凉州区财政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26万元,下剩的由丰乐镇政府支付的263908元,经金羊公司多次索要,丰乐镇政府于2014年1月23日支付10万元,现还欠工程款163908元未付,金羊公司遂诉至法院。
丰乐镇政府辩称,金羊公司要求我们支付凉州区丰乐镇怀西村一组至五组国家农村公路畅通工程招标工程款,其合同价款为2473908元,交通局已经拨付195万元,2012年12月财政局对该工程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26万元,群众筹资5.74万元,丰乐镇人民政府支付了10万元。在工程前期,丰乐镇人民政府共出劳动力777人用于地基平整,属于一事一议财政补奖项目中的酬劳折资部分,总共工期为10日,共计7770个工日,折资15.54万元。综上,我们政府及上级部门,共向金羊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52.28万元,已超出合同约定价款,现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金羊公司通过招投标的程序,中标取得凉州区丰乐镇怀西村一组至五组国家农村公路畅通工程。2012年6月29日,金羊公司与丰乐镇政府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总价款为2473908元。因该工程属于凉州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所以在合同中约定了资金来源为国家通村公路补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贴项目资金等,并约定了工程内容、验收时间等其他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金羊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建设项目并分别于2012年12月从凉州区财政局领取工程款26万元、2013年10月从凉州区交通局领取工程款195万元、2014年1月从丰乐镇人民政府领取工程款10万元。因该工程属于凉州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来源包括群众筹资筹劳,在此过程中因为存在向当地群众筹措资金方面的困难,金羊公司为了顺利开展工程,先行垫付了自筹资金部分的57400元,该笔款项转入丰乐镇人民政府账户后已经由丰乐镇人民政府交还给金羊公司,筹劳部分是丰乐镇政府在工程前期组织当地群众在道路修建之前对地基平整所作的工作,共出动劳动力777人,耗费10个工日,共计7770个工时,上述筹劳共计折资15.54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合同、审批文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与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金羊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完成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则丰乐镇人民政府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工程费用。但是因该工程属于凉州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资金的给付上与一般的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一定区别,对于此区别,金羊公司是知情并且认可的,双方在合同上也明确了工程资金来源为国家通村公路补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贴项目资金,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贴项目资金则包含了村级筹集资金以筹资筹劳方式折资部分工程款项,故对工程中通过以筹资筹劳方式折资的工程费用应当予以扣除。综上,丰乐镇人民政府应当支付工程款共计2473908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31万元及筹劳折资15.54万元,丰乐镇政府还应当支付工程款8508元,金羊公司所主张利息之诉求,双方并无约定,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支付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50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驳回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000元,凉州区丰乐镇人民政府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晖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