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6民初563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8日生,住岷县。
被告:***,男,1984年5月18日生,住岷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225421156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海藏路209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