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84号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戈市场1104-1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海藏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华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