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武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6号鼎***银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023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3年4月18日、5月1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冻结均为轮候冻结。
2.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手续已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未实际控制车辆,无法进行处置。
3.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哈密市伊州区新民三路南侧、八一路南侧的住宅用地已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我院干警在2023年5月曾前往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多次询问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哈密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其一直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截止2023年6月27日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45731元(含执行费)。
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通过短信已告知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小 龙
审 判 员 陈 薇 薇
审 判 员 **买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初 家 驹
书 记 员 党 文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