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

廊坊澳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25民初3253号
原告廊坊澳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澳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澳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元,保全费715元,由原告廊坊澳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 吕源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