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

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581号
原告: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7W10435,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阮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仕弘,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8626172,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史俊清,职务不详。
原告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与被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顺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强县中顺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文豪
书 记 员  吴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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