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1724号
原告:溧阳市宇燕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9HWH64,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街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8626172,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经一路6号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溧阳市宇燕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溧阳市宇燕钢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同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冻结被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96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