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81民初1816号
原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8626172,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6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MA71Y6TA9R,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转渠口镇万盛步行街B11-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原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原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天启睿辰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