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山某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597号 申请人: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238626172,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康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ENQAN3L,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高新区创业路与汇源大街交汇处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洪泉建设有限公司与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