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5民初2123号
原告:***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镇前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揣**,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业丰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街12-12号。
负责人:***。
被告:辽宁业丰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22-1号A23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业丰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北分公司、辽宁业丰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且已经回款为由,于2023年3月27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3元,减半收取计4296.5元,由***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