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2民初1107号
原告山东绣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乐川街2207号紫金花园19号楼29层2901-2912。
法定代表人郑增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亚娇,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山东绣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已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9月6日对其刑事拘留。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在对其处理结果未依法定程序完成前,无法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情况。为确保本案得以公正审理,应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绣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琳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