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管家营法兰锻造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鳌源锻造有限公司、山西管家营法兰锻造集团有限公司、牛鳌元、武美香、戴三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902执3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
负责人戎慧伟,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邢晋军,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绍红,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鳌源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鳌元,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管家营法兰锻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智还伟,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牛鳌元,男,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
被执行人武美香,女,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
被执行人戴三红,男,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山西省定襄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鳌源锻造有限公司、山西管家营法兰锻造集团有限公司、牛鳌元、武美香、戴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7)晋0902执311号之十九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管家营法兰锻造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80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管家营法兰锻造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800000元冻结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邢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