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0)陕0111民初20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生,住陕西省洋县。
被告:陕西龙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冯家生,该公司法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汉族,1993年3月6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龙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韩立军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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