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30民初3521号
本院在审理上海广合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广合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00元,由原告上海广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母建伟
书记员 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