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9668号
原告四川聚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熊春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聚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聚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计1177.5元,由原告四川聚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飞
书记员 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