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50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鑫盛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安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玲
书记员 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