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4961号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13号9幢3-2-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东路2号2楼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