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154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广东粤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图路86号4栋17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广东粤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4.60元,减半收取13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