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民初13356号
原告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与红专路交叉口财源大厦a座5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英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同富裕工业区4-3#厂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南澄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北、政七街西B栋1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受理原告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精英光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澄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精英光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澄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海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精英光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澄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焦玉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