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98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澄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河南澄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11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8年7月19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4、于2017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5、于2018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里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执98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