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德市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淳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建德市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德市联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1917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