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50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威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威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以140000元结账(货款109629.20元,违约金30370.8元),此款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70000元,剩余款项7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付清;如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江苏城威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以总额170000元扣除已给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65元,江苏城威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缴)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1月23日、1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另,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数量众多,在其他案件中本院亦先后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全部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90余万元,远不足以清偿涉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的全部债务,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案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1月2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在涉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中合计已扣划904249.22元,其中本案划拨0元,因涉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众多,后续需要处置该公司名下房产,故该执行款扣缴执行费后余款暂不予发放,待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变价处理结束后一并处置。
2.**被执行人有位于泰兴市××桥镇××、××、××、××、××、××、××、××、××、××、××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起始日期2022年11月30日。上述房地产正在(2022)苏1283执521号案中予以变价处理,待变价处理结束后与已扣划的执行款一并处置。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未能在查封期限内变价处理结束,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11月29日,因被执行人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四、2022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的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他涉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后续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因泰兴市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数量众多,后续需要处置该公司名下房产,故对已扣划的银行存款扣缴执行费后余款暂不予发放,待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变价处理结束后与所得执行款一并处置。本院已在(2022)苏1283执521号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启动变价处理程序,故除(2022)苏1283执521号案件外,其余涉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查封财产处置后变现款项届时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3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