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鑫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2602号
申请人: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蕾幼儿园北门东。
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鑫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宁东路启迪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贺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鑫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鑫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鑫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暂由申请人灵宝市九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聂全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