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829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2层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86998433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