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昌县森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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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1166号
原告:新昌县森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金座18A-1。
法定代表人:王金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圆,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路159号D座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
原告新昌县森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森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昌县森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森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计1552元,由原告新昌县森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月顺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