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1411号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399号4幢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互盛(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