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59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
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