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1401号
原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塘子堰路159号D座5层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984833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炯杰,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炯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炯炯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