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7359号
原告: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工业区块5号地块上。
法定代表人:高丰,执行董事、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凡,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娴,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233831号关于第4994893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浙江华威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宁 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志轩
书 记
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