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博振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京深线交叉口龙岗新城67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2GMJ8K。
法定代表人:王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金融中心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538482。
法定代表人:张书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亚东,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筑有限公司、吴亚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28执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夏治国
审判员 宋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