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京深线交叉口龙岗新城67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2GMJ8K。
法定代表人:王云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金融中心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538482。
法定代表人:张书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亚东,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筑有限公司、吴亚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28执5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夏治国
审判员 宋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