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中博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金融中心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538482。
法定代表人:张书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拥华、彭培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京深线交叉口龙岗新城67号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2GMJ8K。
法定代表人:王云云,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吴亚东,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再审申请人中***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吴亚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8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民事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送达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经查阅一审卷中发现,第一次对申请人中博公司送达开庭传票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在送达的邮寄单中没有显示被邮件人的电话,未送达原因为查无此单位。后便进行了开庭公告。并以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为由进行了开庭。鹿邑县人民法院在缺席判决后,对该判决书没有进行过一次邮寄送达又进行公告送达。申请人认为一审没有穷尽送达手段就
对申请人进行公告侵犯了中***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影响到实体的公正性。二、申请人中***建筑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公司,由合法经营场所,网上有企业信息和联系方式,由专门的接受快递和负责诉讼的人员,在本案件之前的多期案件均能及时送达。在本案中原审法院或原审原告只要在网上进行查询就可以查到申请人的联系地址,也能通过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中查询到再审申请人的法人联系方式与单位住址。原审法院在没有按照邮寄单的要求填写联系方式的情况下使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不成功后,应尝试审查,再进行送达。不宜在一次送达不成功后,就判定为下落不明或认定已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原审法院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再审申请人的法人登记并未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不属于无法查询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依然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事实上从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很容易就联系上申请人单位的事实下说明申请人不属于无法查询或下落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可以看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兜底性质的送达,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原审法院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能充分保障受送达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剥夺了其辩论权,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再审申请人丧失救济权利。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三、在原审卷中发现申请人中***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从没有业务关系,申请人公司也没有委托或指示吴亚东与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合同,一审法院应当进行详细审查作出公证判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为由申请再审。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申请人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中***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河南云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是:他们申请提到的都是不对的,开庭时间双方都知道,法官用电话通知了中博公司,他们知道没有过来。还有快递送达地址就是中博公司正确的地址,中博公司说没有收到是不对的,除非是拒收才会打回去。中博公司说和我们没有合同关系是不对的,中博公司系鹿邑涡阳府项目是总承包商和开发商签订的有合同加盖公章。我们属于中博公司下面的班组中博需向我们付款,我们向中博公司开发票,是有经济账目往来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主张不成立。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海峰
审 判 员 谭国华
审 判 员 陶 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苏彦坡
书 记 员 石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