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510号
申请人:上海豫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民路52号6幢1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506884588。
法定代表人:张廷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天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金融中心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90538482。
法定代表人:张书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牌头村牌头中路22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0********。
申请人上海豫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豫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账户存款818226.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金融账户存款818226.3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绍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晋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