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贯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郭庭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4民初302号
原告河南贯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郭庭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贯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郭庭福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贯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郭庭福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贯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郭庭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新乡河南贯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会芳
书记员  王亚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