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2民初489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光山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光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光山县海营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2006097333P。
负责人:**。
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光山县公安局、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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