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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光山县公安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22民初489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光山县。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光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光山县海营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2006097333P。 负责人:**。 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光山县公安局、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