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牙克石市教育和科技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82民初4062号 原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牙克石市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胜利西街89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教育和科技局计财办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克石市教育和科技局办公室干事。 原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暂支付原告工程款4,920,000元(其余另行主张);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牙克石市育才小学新建项目,合同签订价为38,110,643元,最终审计价为49,916,532元,已拨付资金4,393.85万元,欠拨资金597.8032万元,债务系统余额为657.8032万元。现该项目早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金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以各种理由和接口怠于支付,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背离合同约定,严重侵害原告公司应得工程债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证据,原告主张的标的额492万元与原告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中债权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属于原告不适格的情形,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80元,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