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4民初1016号
原告:赤峰市拓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富源矿业住宅楼底商1-7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0AOQTX4A6U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25号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407016701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赤峰市拓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市拓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2.00元,由原告赤峰市拓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