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8899号
原告:随州市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随州市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随州市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州市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50元,由原告随州市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