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4执恢1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元通镇兴荣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将占用租赁场地的租赁物腾退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0000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