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00号
原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文化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家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崇州市元通镇。
被告:**,女,住四川省崇州市元通镇。
原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收诉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辽宁立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