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崇州执字第36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元通镇兴荣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6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欠租金纠纷一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40000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