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元通镇兴荣路**。

法定代表人:祝国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彬,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蔡洋铭,职务不详。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五粮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省树森科技有限公司已未在住所地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蔡洋铭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军

审 判 员 羊 虎

审 判 员 陈 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秦 杨

书 记 员 王希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