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艺史技术中心与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6民初707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艺史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王圩东路1528号8幢(漕河泾枫泾园区)。 投资人:***,男,200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村爱日园村民组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遵义综合保税区配套厂房三期3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7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艺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艺史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艺史中心及第三人(反诉被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史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及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9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工业品销售合同》一份,由被告向第三人采购5台空压机,合同约定了销售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格等,合同总价330,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165,000元货款,余款165,000元至今未付。后,第三人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公司辩称,一、被告从未收到过债权转让的相关文书,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债权转让合同及转让通知没有第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查,***公司有多宗起诉他人的案件,其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不符合常理,被告有理由相信债权转让行为虚假或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三、被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30%货款,供方通知需方发货后当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货款,货款现场7天内或安装调试完毕3天内(先到为准)支付40%货款,剩余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年内支付。根据该约定,合同金额40%货款即132,000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四、第三人***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在2020年8月更换有问题的空压机,其在2020年9月9日处理完有问题的设备,更换后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但之前已经给被告造成损失达488,549元。 第三人***公司述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二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488,549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公司采购螺杆空压机等设备一批,总价330,000元,约定设备质保期为收货后14个月或调试合格后12个月,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支付30%货款,通知发货后当日支付20%货款,货到现场或安装调试完毕3天内(以先到为准)支付40%货款,剩余10%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支付。2019年3月,案涉空压系统设备在进行首保后,反诉原告发现存在渗漏油污等现象。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公司进行多次沟通。2020年8月,反诉被告***公司更换五台新空压机并在2020年9月9日调试完毕,但此前已给反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具体包括:使用有质量问题的设备导致生产的产品存在油污刺伤,损坏产品数量46,078件,单价5元,损失230,390元;系争设备漏油导致反诉原告设备受到污染,更换的模组配件损失221,138元;油污导致背光成品NG经济损失37,021元,合计488,549元。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诉请。 反诉被告艺史中心、***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公司确实在2020年8月更换了5套设备,但不代表反诉被告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反诉原告认为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反诉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案涉合同标的330,000元,但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承担4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是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且反诉原告主张的损失既无赔偿项目,又无具体计算方式,也没有专业机构评估与分析计算,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艺史中心提交的送货单、调试单、售后服务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公司提交的协议说明函、2020年9月9日开机调试单及之后的空压机售后服务确认单、律师函及快递面单。 对各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艺史中心与***公司均提交了《工业品销售合同》,经审查,***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23日,合同总金额330,000元;艺史中心提交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29日,合同总金额397,000元,最终优惠报价330,000元。两份合同其余内容仅在采购产品型号之表述略有不同外,其余内容均一致,且两份合同都有***公司及***公司签章,故均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2.***公司提交的空压机售后服务确认单与艺史中心提交的格式、签字人员均一致,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3.***公司提交的2019年10月18日会议记录及2019年5月21日《空压机供气含水含油改善协调会议》,由***签字,经***公司核实***是其公司员工,故该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4.***公司提交的《3#楼空压供气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系其自行制作,没有***公司人员签字,本院不予采纳。5.***公司提交的《空压系统油污问题及损失报告》,系***公司自行制作,真实性难以核实,本院不予采纳。6.***公司提交的报废产品、更换零部件的照片,拍摄时间和地点不明,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7.***公司提交的“空压机”微信群聊天记录,聊天群内人员包括***公司员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8.***公司提交的发票、送货单、采购合同、产品构成表、关联公司购买零部件单件,与本案的关联性难以核实,本院不予采纳。9.***公司提交的库存不良产品视频,拍摄地点不明,视频中的物品与案涉合同的关联性难以核实,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供方***公司与需方***公司签订《工业品销售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螺杆空压机5台及配套设备,合同总价330,000元,质保期为机器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自交货日起14个月(先到为准);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99,000元货款,供方通知发货当日需方支付66,000元货款,货到现场7天或者安装调试完毕3天内(先到为准)需方支付132,000元货款,剩余33,000元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需方一次性付清;设备到现场后,需方进行现场验收,如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在一周内提出书面异议,如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则供方提供的产品视为符合合同规定;供方指导安装并调试。 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将案涉5套空压机设备送至***公司指定地点。2018年9月10日,***公司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金额合计330,000元。***公司支付***公司货款165,000元。 2019年1月25日,***公司完成案涉5套空压机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双方就空压机设备形成新机开机调试单五张。后,***公司向***公司提出维保,在部分售后服务确认单写明设备存在漏油、超温等问题(最早在2019年4月2日售后服务确认单上写明设备存在跑油问题,并在用户意见一栏注明“联系时间周期过长,迟迟未安排维修人员到现场处理,造成我司生产线停产”)。双方之间的售后服务单显示***公司为系争设备多次更换零配件。 2019年5月21日***公司会议记录载明:会议内容,1.空压厂商确定现有3台空压机中漏油的机台,并提供事故问题点分析报告和改善对策。2.若不能确定3台空压机中漏油的机台,则现有3台空压机全部更换。3.空压气体不合格造成车间供气管路含油含水,空压厂商制定管路清洗计划和进度。4.车间生产设备空压入口处损坏设施数据统计,于5月27日前提供给空压厂商,并请空压厂商给出合理解决方案。5.车间产品损失数据统计,于5月21日前提供给空压厂商,并请空压厂商给出合理解决方案。 2019年6月4日,***公司与***公司就案涉空压机设备建立“空压机”微信群,***员工提出设备存在漏油、跑油等质量问题。后,双方就解决方案进行沟通。2019年6月10日,***员工提出“L3线贴片机也挂了,今天停线,无法生产,原因就是油污太多,生产出来的产品100%不良”。***公司此后在该微信群中多次向***公司提出设备存在漏油等问题,并将照片发送给对方。 2019年10月12日,***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公司在2019年10月20日前解决。 2019年10月18日***公司会议记录载明:主旨,空压机供气含油改善协调会议。会议内容,1.考虑空压机跑油有可能是回油针造成,现场调试。2.现有回油单向阀孔径为1mm,回油效果较差,要求全部更换孔径为2mm回油单向阀。3.返厂机头安装,安装完毕待试机。4.空压气体油量测试仪,测量每台实际油量。5.解决5号机漏油情况,更换密封件。6.厂家承诺2019年10月31日前针对跑油如未得到有效改善,免费更换同型号空压机,2019年11月15日前完成送货安装。***公司员工***在每项会议内容后签字。 2019年11月4日,***公司员工在“空压机”微信群中表示“上次我们公司带着油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我们设备含油是正常的,经过我与总部协商,为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我们希望通过第三方检测公司持专业设备再检查一下我们设备含油量。如果数据与我们所检测数据不一致,我们公司会有上面的人直接与贵司商谈”。***公司人员表示“眼睛都看到漏油了,还要用什么仪器测”。 2019年11月13日,***公司向***公司出具《协议说明函》,载明:2019年4月份,贵司给我司反馈后端用气设备处出现不同程度的油污现象,贵司认定是我司空压机排气含油量超标,责令整改。我司安排工厂技术人员带着含油量检测仪器来现场检测,发现三台空压机含油量都在正常范围之内,均在3PPM以下,由此判断我司空压机属于正常运行的,油污问题并不是由我司空压机导致。经与我司与贵司协商之后,本着友好公平的原则,现重新找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进行含油量的检测。如果检测结果证明我司空压机含油量在标准范围之内,我司可以协助贵司做整改方案,帮助贵司达到使用要求,但相应的检测费用及整改费用由贵司全权承担;如果检测结果表明我司空压机排气口含油量超过标准,我司承担相应的检测费用,所有超过含油量标准的设备都免费更换为同型号新的设备(备注:含油量标准为小于5PPM)。同日,***公司员工在“空压机”微信群中表示“如果你们公司同意检测,我现在就可以安排检测”。2019年11月14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群提出质疑,***公司员工称“王总,因为我们公司处理了那么久,我们也在怀疑到底是不是我们设备真的是跑油那么严重,整个空压机我们都处理了但还是出现你们说的跑油,所以我们也需要检测一下是否真的是超出我们有油空压机的正常含油标准,如果真的跑油超出标准,你们公司找我们公司索赔我们公司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我们公司设备含油是在正常标准那就是你们公司对油分要求严格,其他行业对于这点油分可能没有影响,但贵公司的生产性质就是要求无油,所以是选型错误导致,我们公司设备含油正常。我们会给你们把高温机器故障解决,后期费用问题我们再协商,高温机器我们同意换新机”。 2019年11月15日,***公司在《协议说明函》上甲方处**,并注明“请快速处理跑油与超温故障,相应检测费用你方主动承担”。 2020年8月6日,***公司再次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公司更换设备、协商赔偿问题。 2020年8月,***公司为***公司更换了5套空压机设备,并于2020年9月9日完成调试。***公司庭审中确认更换后的设备运转正常。 2021年1月19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公司员工发送了“空压系统油污问题及损失报告”文件。 2021年9月13日,甲方***公司与乙方艺史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对***公司买卖合同履约中产生的165,000元到期债权及附属收益转让给乙方。2021年9月23日,***公司与艺史中心作出债权转让通知,载明:债权人***公司(转让方)将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货款)共计165,000元全部转让给艺史中心(受让方),该债权附属的从权利一并转让,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依法不得撤销。 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工业品销售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公司于2018年7月交付的5套空压机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公司是否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司于2018年7月交付的5套空压机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案证据表明,系争设备调试完毕后,***公司通过微信多次向***公司提出设备存在漏油等质量问题并提出维保,在双方之后形成的售后服务确认单中,***公司亦记载设备存在漏油、跑油、超温等情况。***公司多次更换零部件后仍无法解决,双方为此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公司因此召开会议,会议记录中载明了系争设备存在的问题,并由***公司员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双方于2019年11月协商一致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含油量的检测,若不符合标准则***公司免费更换设备。后,***公司为***公司更换了相同型号的5套空压机设备。***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售后服务确认单、微信群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对争议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有理由认定***公司于2018年7月交付的5套空压机设备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司是否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为证明其损失金额提交了《空压机质量问题及损失报告》及报废产品照片、更换零部件产品照片等证据,但《空压机质量问题及损失报告》系其自行制作,没有***公司**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产品及更换零部件照片难以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但是,***公司交付的5套空压机设备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双方工作人员建立的微信群聊天内容及售后服务确认单等证据反映出设备现场存在油污以及***公司多次前往***公司维修的事实,必然给***公司造成清理油污的花费及维修停工损失,本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设备数量、维修次数、双方就质量问题协商的期间等事实,酌情认定***公司损失金额为35,000元,应由***公司予以赔偿。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公司已于2020年8月更换了全部5套空压机设备,并于2020年9月9日完成调试,***公司确认更换后的设备运转正常,故相应的设备价款***公司应予支付。鉴于系争设备之前已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公司赔偿,该赔偿金额可从165,000元价款中扣除,故***公司应支付的剩余货款金额为13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案涉《工业品销售合同》对此并无约定,且因***公司先前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公司因此拒付剩余货款,是本案纠纷的肇始,***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故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艺史中心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公司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艺史中心,该协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故***公司在系争合同项下的剩余付款义务应向艺史中心履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艺史技术中心货款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艺史技术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被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14.12元,由反诉原告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76.62元,反诉被告***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