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东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1466号
原告:李绍广,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东一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东日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36345371,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新杭路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曹达贵,总经理。
被告:蒲中伦,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第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1332U,住所地:天津市海滨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7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段宝平,总经理。
原告李绍广与被告东一建设有限公司、蒲中伦、第三人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东一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审查,作出(2020)黔2601民初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李绍广对该裁定不服,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查,作出(2020)黔26民辖终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裁定。该裁定生效后,由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绍广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绍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绍广撤诉。
本案受理费26860元,减半收取13430元,由李绍广负担(李绍广已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930元,由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将李绍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430元移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志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连
附:本案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