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7127号
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金属回收公司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4BLE0B。
经营者:王银汉,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东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新杭路1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36345371。
法定代表人:曹达贵,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刚,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东一建设有限公司、**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6元,由凯里市宏盛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杨凯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树凯